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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經電信總局之許可及換發執照。 經營者對於原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圖、與國外加值業連線及分封 交換數據通信業務編碼計畫書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核 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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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