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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電 信加值網路設備之裝設者,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 展期六個月。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應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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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