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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電信加值網路設備裝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派員審驗,審驗 合格者,由電信總局核發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許可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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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