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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二、技術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三、設備水準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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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