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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高級中學除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編定之教 科用書外,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自編 補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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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