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 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