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2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 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