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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 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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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