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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 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 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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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