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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 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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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