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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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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