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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置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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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