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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審議大會,由總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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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