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分組審議會就前條審議大會所交予之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任務,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二、不通過: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審議大會就分組審議會所送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掌理事項,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 二、修正通過:逕為修正後通過。 三、再審議:提出修正建議,由原課程綱要草案擬訂單位參酌修正後再行審議。 四、不通過:應出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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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