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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審議大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審議大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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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