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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7條
第二條
第二項第二款特別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四、特別類型教育之專家學者五人。 五、特別類型教育之教師七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一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
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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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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