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四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 四、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 五、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十五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一、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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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