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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十人至十二人,包括本部部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及其他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 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第一項委員由本部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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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