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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2條

依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蒐集資料外,另得視需要蒐集下列土地及建物所需資料: 一、開發構想計畫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規劃配置圖說。 三、建照申請書或建造執照。 四、營造或施工費資料。 五、規劃、設計、廣告、銷售、管理及稅捐等費用資料。 六、資本利率。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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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