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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75條

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應按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乘以推定之銷售單價計算之。 可銷售面積中之各部分銷售單價不同時,應詳列各部分面積及適用之單價。 前項銷售單價應考量價格日期當時銷售可實現之價值,以比較法或收益法求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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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