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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8條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應視建物特性及市場動態,選擇屬於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之折舊方法。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之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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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