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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查時,並應檢附該外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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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