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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原本;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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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