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