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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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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