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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經紀人證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敘明其損壞或滅失之原因,檢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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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