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