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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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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