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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3條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裁決委員會,撤回民事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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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