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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9條

裁決委員會依前條規定進行詢問程序時,得公開進行之。 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之。 詢問應作成詢問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言詞陳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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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