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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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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8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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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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