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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4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包含起訴不合法被裁定駁回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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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