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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 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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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