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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1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審查委員及
第八條
第一項之人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審查業務,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公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案件,應予迴避。 四、未經健保局同意,不得以審查醫事人員職務名義參加健保局以外團體 所舉辦之活動。 五、每月預留可到健保局審查之時間。 六、
第八條
第一項之人員應參加健保局或
第八條之一
第二項所稱委託辦理 單位舉辦之業務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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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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