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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1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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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