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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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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