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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4條

招標機關應於設定地上權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地上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 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七、地租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八、地租調整方式。 九、地上權消滅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十、違約事項及罰則。 十一、特約事項。 設定地上權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如與公告招標面積不符時,仍應以原標地上權金額計算權利金,得標人不得要求退補。 地上權設定契約簽訂後,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地上權設定登記後,招標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得標人要求鑑界者,招標機關應會同辦理。 前項辦理登記、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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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涉及參與投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第3條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第4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二…第5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第6條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第7條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第8條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第9條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第10條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第11條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前項地租,於公告…第12條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第13條招標機關應於標租土地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第15條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第16條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涉及參與投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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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