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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5條

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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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