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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4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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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