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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 第11條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11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全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及頒發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事項。 五、關於管考事項。 六、關於國會與新聞聯絡事項。 七、關於本行產業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等事項。 八、關於總務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經費款項之出納事項。 十、關於本行職工福利會業務推動之支援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局處室主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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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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