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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21條

秘書處設下列各科: 一、文書科。 二、機要科。 三、總務科。 四、房產科。 五、出納科。 六、國會及新聞聯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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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