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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18條

國庫局設下列各科,必要時得設置收支處: 一、管理科。 二、國庫會計科。 三、國庫出納科。 四、國庫收支科 五、存匯科 六、債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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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