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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24條

各局處置局長、處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之繁簡,各置副局長、副處長一 人至三人,由總裁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局長、處長,秉承總裁、副總裁之命,處理各該局處業務,副局長、副處 長輔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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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