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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11條

會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 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揮監督。 三、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 四、決(結)算之編製。 五、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檢查。 六、採購及財物變賣等處理程序之審核。 七、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 八、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 九、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及考績之擬辦。 十、其他有關會計及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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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