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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3條

本行設下列局、處、室: 一、業務局,分七科辦事。 二、發行局,分五科辦事。 三、外匯局,分十二科辦事。 四、國庫局,分六科辦事。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分六科辦事。 六、經濟研究處,分七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會計處,分五科辦事。 九、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法務室,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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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