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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5條

發行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幣發行之設計。 二、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國幣之保管及收付。 三、國幣印鑄之規劃。 四、已發行國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 五、污損或破損國幣之收兌及銷燬。 六、印製、造幣二廠業務之督導。 七、偽(變)造國幣之截留、作廢、銷燬及偽(變)造國幣案件資料之建立。 八、金銀幣及紀念性國幣之發行。 九、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國幣發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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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