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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2條

參事及行務委員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改進及諮詢。 三、內部單位重要業務之協助。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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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