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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15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訴訟及非訟案件之協處。 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 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 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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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