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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11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選調公立學校教師帶職帶薪參加進修學 分、學位、資格或准予公假參加研習、實習、考察。但選調帶職帶薪參加 進修學位或資格,以不受師範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限制者為限。 教師依前項規定參加進修學位或資格者,完成進修後應回原服務學校服務 ,其應服務年數為進修期間之二倍。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應依未服 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進修期間所領取之一切費用及薪津。 私立學校之教師擬參加第一項帶職帶薪進修者,應由其服務學校向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其待遇及進修完畢後之服務義務,依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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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曾經登記、檢定合格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第3條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一、進修學分。二、進修學位或資格。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第4條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院系、師範專科學校。二、教育部指定或…第5條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得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實施。第6條進修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進修,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指定辦理者外,應採公開登記甄選方…第7條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第8條教師參加與其教學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左列方式予以獎勵:一、依照中小學…第9條教師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實習等進修,成績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第10條教師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有益教學者,由服務學校列入學年成績考核;其特別優良者,…第12條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研究,均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因進修研究影響教學或職務。第13條教師自行參加進修研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自費為原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財力設置獎學金,對…第14條本辦法之規定,於中小學校校長在職進修研究準用之。第15條本辦法之規定,於現任中等學校試用教師研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準用之。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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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