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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8條

教師參加與其教學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左列 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申請增加各該科教師之登記。 二、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換敘薪級。 三、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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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